紀委立案的法律條件是:對違紀者要追究黨紀責任;黨員或者黨組織有違紀事實,應當追究直接責任的,可以立案處理。
法律依據:《案件檢查條例》第十條紀檢機關應當受理舉報、投訴和發現的下列違紀問題:
(壹)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的違紀問題;
(二)在本地區和上級黨委管理的部門工作的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
(三)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
(四)下級黨組織的違紀行為;
(五)領導交辦的反映其他黨員和黨組織違紀問題的事項。
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組織的重大、典型違紀問題,必要時也可以受理。
《立案檢查規定》第十壹條紀檢機關受理反映黨員或者黨組織的違紀問題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初步核實的,應及時派出,必要時也可委托下級紀檢機關進行。
《立案檢查規定》第十二條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