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特約維修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憑證,負責為消費者更換電動自行車。沒有產品,消費者不願意更換其他型號規格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