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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動汽車三包政策

法律分析:1。電動自行車在銷售期間七天不能正常工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銷售者應當退還發票價款;電動自行車在銷售中出現性能問題後15日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維修或者更換。銷售者和消費者應當免費修理或者更換與產品同規格、同型號的產品。

2.在“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特約維修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憑證,負責為消費者更換電動自行車。沒有產品,消費者不願意更換其他型號規格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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