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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和受保護權。

法律分析: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條款的概括。

具體而言,生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基本生活保障權;發展權是指充分發展自身體質和智力的權利;受保護權是指不受歧視、虐待或忽視的權利;參與權是指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以及就影響其生活的事務發表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觸電、燒傷、跌倒等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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