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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應負什麽責任?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並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因其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的範圍是指國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領域,即國家賠償哪些行政行為,不賠償哪些損害。所謂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個人生活密不可分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和生命。壹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害,可以請求刑事賠償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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