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和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