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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婚為目的騙取錢財的立案標準

以結婚為目的騙取錢財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實施騙婚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詐騙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2.認定欺詐數額的標準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屬於詐騙數額較大;

(2)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是數額巨大的詐騙罪;

(3)公私財物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欺詐婚姻的要素:

1.從犯罪故意發生的時間來看,婚姻騙財犯罪往往發生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罪是婚姻詐騙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在客觀行為上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後,將該財物用於個人揮霍。行為人為了掩蓋詐騙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有時會在被害人身上花壹小筆錢,但這筆錢實質上仍由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3.從被騙財物的歸屬來看,被騙財物是壹方的婚前財產或與被害人有關的其他人的財產,不屬於婚姻關系確立後夫妻雙方的* * *財產;

4.犯罪發生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對該犯罪提起公訴,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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