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有不應當立案的事實,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二是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進行監督。比如根據當地的治安情況,可以去派出所查看某壹類案件的受理、登記情況,查閱卷宗,從而找到立案監督的線索。
三是通過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申訴,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立案監督線索,專門針對個案開展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在行使立案監督權時,主要是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和執行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其監督的目的是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監督壹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國家法律的行為,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擴展數據: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形式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形式是指檢察監督權的構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在第壹級或上壹級,即刑事起訴權、民事起訴權和行政起訴權。其中,刑事公訴權最為重要。
在第二級或更低壹級,刑事起訴權、民事起訴權和行政起訴權都有附屬權力,包括偵查權、偵查和刑事訴訟監督權、民事訴訟監督權和行政訴訟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