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是指過流保護、接地保護和漏電保護。過流保護:過流是指流經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電流超過額定值。漏電保護:當電氣設備或電線絕緣損壞或人體接觸帶電體時,電源與大地形成回路,有電流流過,稱為漏電。接地保護(Grounding protection):用導線將絕緣材料損壞後或其他情況下正常不帶電但可能帶電的電器金屬部分(即與帶電部分絕緣的金屬結構部分)連接起來的壹種保護性接線方式。
2.法律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十七條。
掘進井筒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打眼、沖洗井筒側壁、水炮泥漿、爆破噴霧、巖(煤)灑水、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當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孔時,可采用幹式鉆孔,但必須采取防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防護用品。
第二,井下電氣設備有幾種類型。
地下電氣設備的類型如下:
1,礦井通用電氣設備;
2.防爆電氣設備;
3.增加電氣設備的安全性;
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