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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時間是如何計算的?

判決生效時間如下:

1,壹審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5日,故壹審判決生效時間在上訴期後,即判決後15日;

2.壹審行政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上訴自動生效;

3.壹審刑事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是指二審是終審,二審不上訴。所以二審的民事、行政、刑事判決,送達即生效。

民事訴訟分為以下步驟:

1.準備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來源;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間,可以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4.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或者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

5.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

6.當事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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