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加害人協商拖延時間,然後尋找合適的機會逃跑或通過協商取得合理的信任;
2.看到有人路過就呼救或者報警;
3.向家長和學校老師說明情況,處罰肇事者;
4.攜帶防身用品和報警器,防止肇事者報復。
認定校園欺淩的行為有哪些?
識別校園欺淩的行為有:
1,肢體欺淩。指直接攻擊學生身體,如推、抓、咬、打、踢、捏等方式傷害其他學生身體;
2.語言欺淩。指使用惡意的詞語;語言威脅和恐嚇;散布謠言和虛假信息等等。這也是常見的欺淩方式。語言欺淩往往會對被欺淩的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
3.社交欺淩。是指受害者不是被直接當面攻擊,而是通過聯合其他同學對受害者進行系統的排斥或孤立來進行欺淩。這種欺淩比較復雜,欺淩的目的往往是通過群體行動來達到的。這種欺負行為讓被欺負的同學覺得自己沒有朋友,被孤立了。
4.金融霸淩。指破壞和索要學生財物,如讓其他學生交出或購買學習用品、手機、電腦、香煙等。通過破壞、哄搶,或者強行索要錢財使其他學生財產遭受損失的;
5.網絡欺淩。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欺淩者逐漸開始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社交軟件、電子郵件、網絡論壇進行欺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制止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