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解決民事糾紛主要有四種方式:
1,對賬。和解是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對已經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完全由自己解決糾紛,不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人民法院主持,也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示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選擇仲裁的,不再允許去法院訴訟;
4.訴訟。俗稱“訴訟”,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訴訟在日常生活中也屢見不鮮。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具有獨立的價值,其意義在於可以擺脫民事訴訟程序的附庸地位。實體法通過追求自身的價值目標,可以在公平合理的程序規範基礎上運行,最終公平有效地消除社會糾紛和沖突。還可以限制法官的任意性,保護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緩和矛盾,打消不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