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章第壹百八十八條和國家法律: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擴展數據:
訴訟時效不適用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已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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