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打掉壹顆牙是輕傷。可以基於
2005年《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受害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進行傷情鑒定”。
“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為治安案件。認定“輕傷”,必須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傷情診斷證明或法醫鑒定。被害人到醫院就醫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調取醫院的診斷證明。”
“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立即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壹並裁決。”
“在因家庭瑣事、民事糾紛造成的傷害案件中,雖然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已經達到輕傷的程度,但行為人確實表現出惰性,雙方對損害賠償達成壹致並予以支付。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犯罪處理。”這種調節是可以調節的。
“當地警方說要拘留15天,2萬多元”是錯誤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對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並賠償相應的傷害費用。不能要兩萬塊錢。兩萬是什麽?是賠償損失嗎?還是罰款?
補充說明:
“打完了幫他治療”說明主動承擔責任和支付醫療費用的表現也是調解的重要條件。可以找公安機關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