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被扣押的車輛:
(1)壹般情況下,為查明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留車輛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後放行;
(二)自檢驗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車主依法領取被扣留的車輛;
(3)受害方在提起訴訟或者訴訟前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扣留車輛至訴訟終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第二,交警查出被查扣的車怎麽處理。
1,直接扣留,將車輛移交至扣押地點,並對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罰;
2.三個月內不處理,直接報廢;
3.法院扣押的車輛必須在扣押程序解除後進行處置,否則將追究處置者的法律責任。扣押車輛是因經濟債務糾紛被法院禁止登記、變更、轉讓、抵押、註銷、質押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