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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超過試用期且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30日,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滿30日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合同工資的壹倍。

法律分析

試用期就是所謂的實習期,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是指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的社會實踐活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所以不能引用他們之間解決問題的依據。關於試用期,首先,它不同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試用期”,它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試用期壹般指行政系統,是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其實從性質上來說,試用期也是試用期,但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試用期單位與見習者身份的關系是教育管理。可以說見習單位是學校的延伸,所以見習單位的經濟文書中,見習生的簽字並不能代表見習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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