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1.律師的閱卷權只能在訴訟階段行使,不能從法庭上拿走。
2.對於已經結案的行政案件,律師的委托書已經終止,不再享有閱卷權。
3.公安機關是否有權拒絕律師復印案卷,取決於案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