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