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4,29章,270條。第壹部分,總則,分為11章,如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管轄、審判組織、回避、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送達、調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等。第二部分審判程序共分八章: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第三部分執行程序分為總則、執行的適用和轉移、執行措施、執行的中止和終止四章。第四部分:涉外民事程序的特別規定,分為總則、管轄、送達、期限、財產保全、仲裁和司法協助六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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