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觀上,電力行業本身屬於特殊行業,或者說是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行業。由於自身的優勢,隨意利用當前市場提供的便利,可能導致供電企業的壟斷和發電企業的過度銷售,供電企業的壟斷和消費者的過度購買,以及壹些燃料和能源供應商和發電企業共同努力維持市場支配地位,難以保證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權和公平權,從而形成不公平、不公正、不和諧的局面。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監管的缺失。這些方面政府監管的缺失,直接導致了企業壁壘的出現。部分國有發電企業由於市場份額較大,未能從根本上調整目前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
法律依據:《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煤炭企業根據生產許可能力,參考實際送煤量,電力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對接、協商定價,簽訂內容規範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礦山、電廠、供貨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對穩定。鼓勵雙方簽訂長期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求關系,鼓勵直購直銷,減少中間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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