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2015)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批準文件、證件、審批機關、審批內容、有效期等事項。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設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變更情況。
擴展材料:
辦理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所需的準備材料如下:
1.工商局收到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蓋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授權委托書》由工商局領取,公司蓋章。
3.股東會應當作出決議,全體股東應當在決議上簽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名。
5.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6.公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超出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