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包括網絡)組成的,按照壹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采集、處理、存儲、傳輸、檢索信息的人機系統。
第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應當確保計算機及其相關配套設備和設施(包括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信息的安全和計算機的正常運行,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前沿科技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
第六條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詳見:/netcenter/wlzx 2003/xlfg/wlfgkj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