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
(二)工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3)商業、文化、體育、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並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建設用地征用如何補償
政府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
4.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