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因此童童的父母有權追回該筆款項。“但是,在《民法通則》實施後(10年6月至1年6月),八歲的孩子將不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今後,八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其行為的後果。”李偉民指出,例如,購買鉛筆、筆記本和其他小的日常用品。“壹旦他的行為超出了與他的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範圍,就應該由法律代理人來代理,比如花錢太多,花錢買非常規的日用品,做生意。”李偉民認為,童童在該案中打賞主播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其本人的智力和年齡,是未經其父母同意和追認的效力未定的行為,其父母可以要求返還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