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侵害的責任,顯然發生在行為人的主觀意誌不被考慮的狀態。
②另外,歸責原則中的“責任”與民事責任中的“責任”是壹樣的,所以難怪有些學者會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爭取壹定的適用空間,從而引發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的爭議。
盡管許多學者主張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仍應堅持過錯責任壹元原則或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
(3)但仍有許多學者認為,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應分別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擴展數據:
在古代社會,遵循的是傷害原則。只要發生了損害,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而不管後者的主觀因素如何。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完全奉行過錯責任原則,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後,又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即在壹定的法律條件下,不把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原因。
我國大多數學者將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前者是壹般的歸責原則。比如《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後兩者是特殊的歸責原則,是對前者的補充和修正。
比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也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