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案外人以享有租賃權為由排除強制交付涉案房屋的,執行法院不得因租賃關系糾紛直接帶租拍賣。
壹、虛假租賃的構成要件:
1,主觀故意,即雙方虛構的租賃協議具有對抗申請人的故意或對抗執行的惡意。
2.存在虛構租賃協議的行為,包括偽造租賃協議、惡意簽訂協議簽訂時間、延長租賃期限等。
3.嚴重妨礙執行的後果,包括嚴重拖延執行、顯著增加司法執行成本、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等。
二、法院懲治虛假租賃行為應遵循的程序:
1.案件事實由執行合議庭參照上述方式審查確認,並經執行機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通過,同時註意與執行審判機構的協調統壹。
2.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3、對有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不得根據債權的性質進行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