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的顯性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確保物權人直接作用於標的物並享有其利益的力量。
2.物權具有支配性效力,是指物權的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直接支配該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並實現其權利內容,而不受他人意思或行為的幹預。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1.所有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3.擔保權益之間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權與擔保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5.所有權與物權時效的排他效力。
第三,物權的優先效力
1.我們主張,所謂物權的優先效力,應當解釋為物權的排他效力的壹個方面,即實現上的排他效力。
2.根據這壹界限,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物權相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即當某壹特定物既是物權的支配權,又是債權中的給付標的物時,無論物權與債權的設立順序如何,物權都具有相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
3.同時,我們主張物權優先於債權,作為二者關系的壹般規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這壹基本規則也得到了承認和貫徹。
4.物權之所以優先於債權,還是基於物權的支配性、公共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抗性。
四、物權的妨礙排除效力:
1.物權的追索權和效力;
2.物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