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制止電話和短信騷擾,但被騷擾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法律追究騷擾者的民事責任。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電話騷擾已經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