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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免責的標準是什麽?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免責標準:

1.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3.檢察院可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不起訴,法院可以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由作出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判決。

“犯罪情節輕微”和“不需要判處刑罰”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即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很輕,犯罪人認罪悔罪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玩忽職守罪的免除處罰要求達到刑法規定的免除刑事處罰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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