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
2、犯罪嫌疑人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先行投案,或者通過書信、電話投案的;
3、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只是因為行為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訊問和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
4、犯罪後潛逃,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
5.已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6、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嫌疑人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送嫌疑人投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壹般來說,壹個人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