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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是否適用“從舊到輕”原則

法律分析:1。原刑法中不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中認為是犯罪。適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不溯及既往。

2、原刑法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認為是犯罪,只要這種行為沒有經過審判、判決但沒有生效(如提起上訴、抗訴),就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

3.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認定為犯罪,依照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適用從輕處罰的規定。

4、根據原刑法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不構成犯罪或者處罰較輕,也不適用於刑法修正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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