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筆錄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犯罪事實或者投案自首時,當場制作的反映報案、控告、舉報、投案過程並記錄有關情況的法律文書。
登記報告記錄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根據公安工作實際情況,不能隨意用詢問記錄代替報案記錄。在公安工作中,並不是所有的舉報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只有舉報人或者相關人員證明了犯罪嫌疑人,才能告知誣告陷害的責任。訊問筆錄是七種證據之壹,必須明確告知作偽證、隱匿罪證或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2.尾部法律手續要清晰,簽名要規範;
3.因為是最原始的案件材料,所以相關案件要素要問清楚,記錄要具體詳細。舉報人對其中壹項內容不清楚或者不確定的,也應當如實記錄;
4.報案記錄作為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的重要依據和依據之壹,在立案時即納入訴訟卷內。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采信證據材料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和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第壹百六十八條(壹)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