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以交付貨物為標的,貨物通過快遞物流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