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6月1996 65438+10月1實施以來,對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絡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