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地方政府能指定法律法規嗎?

地方政府能指定法律法規嗎?

根據我國《立法法》,我國現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

1.國民;

1)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法律(包括憲法);

2)行政法規,其立法主題是國務院;

第二,本地;

1)地方性法規,立法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和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幾個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主要有兩個規則。

(a)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在各自管轄範圍內;

(二)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下同)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

關於上面的問題,“指定”應該是“制定”,因為我國的立法規則中沒有“指定”的概念,比如“制定”可以基於以上,即我國地方政府有制定規則的權力(不是規章,根據我學界的用法,有兩種情況可以使用“規章”;1,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2,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有限制,只有上述省級政府和《立法法》所指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制定政府規章。

  • 上一篇:單位讓孕婦加班違法嗎?
  • 下一篇: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