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
1)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主體的法律(包括憲法);
2)行政法規,其立法主題是國務院;
第二,本地;
1)地方性法規,立法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和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幾個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主要有兩個規則。
(a)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在各自管轄範圍內;
(二)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下同)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內;
關於上面的問題,“指定”應該是“制定”,因為我國的立法規則中沒有“指定”的概念,比如“制定”可以基於以上,即我國地方政府有制定規則的權力(不是規章,根據我學界的用法,有兩種情況可以使用“規章”;1,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2,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有限制,只有上述省級政府和《立法法》所指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制定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