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肯定會毫不猶豫地幫忙。被誤解的案例太多了。我就是那個吃了上壹頓沒吃下壹頓的人。在這種麻煩中還是謹慎為好。2013,重慶達州區三個孩子扶起壹位74歲老人,卻因做好事而受委屈。起初,在當地司法所的主持下,達成協議,三個孩子的家庭各給老人2500元。後來,孩子家長以敲詐勒索為由,拒絕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當地警方經過調查,認定老太太敲詐勒索,對其處以治安拘留7天的處罰(因年齡原因)。老太太的兒子龔被拘留10天,罰款500元。人為什麽這麽囂張?因為他們不怕鬧大。如果他們成功了,他們可以得到壹筆醫療費用。如果他們失敗了,那只不過是面子問題。他們找借口說老人老了,糊塗了。最後的結果就是大不了被教育,要求道歉。而對於那些故意勒索別人的人來說,面子還是最大的懲罰嗎?違法成本這麽低,怎麽能起到懲戒作用?
“幫別人受委屈”的故事重演。其實最大的危害就是透支了社會的善良和誠信。長此以往,真的有困難的老人,估計就沒人幫了。
當道德規範不能有效約束惡行時,法律就是最低的底線。如果不是不堪,壹般人是不會花時間和金錢去打官司的。
此前有專家建議,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將惡意敲詐者的相關行為記入失信記錄。但更有效的辦法是,賦予願意幫助他人卻被惡意誣陷的“幫助者”壹項權利: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此來增加不法者的違法成本。只能說以前扶老人的社會影響太壞了,直接讓壹些願意做好事的人害怕了。這就是扶老人最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果扶老人被社會拖垮了,我相信大家都會義無反顧的去幫,但大多數人並不是擁有財富和自由的人。誰想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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