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具體管轄原則;
2.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
3.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4.調解原則不適用;
5.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第二,獨特性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區別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人民法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原則(即人民法院說了算的原則)、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訴訟不停止行政執行的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的原則、司法變更權受到限制的原則。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征、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和反映行政訴訟客觀規律和法律精神實質的基本規則。
行政訴訟的定義: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判決,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