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加窗和建陽臺應嚴格控制,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本市主要道路沿街公有房屋的陽臺和陽臺不得增設窗戶和構築物。
(二)其他公房的陽臺不得增設窗戶和構築物;窗戶的增設和內陽臺的搭建必須經過大家同意,風格必須統壹。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道路由市房管局指定。二、第六十二條修改為:
公有住房分配清單,公有住房分配清單應註明住房保留日期;互相交換空房的單位要填寫查房單,註明保留日期。對超過規定保管期限的空置房屋,房屋保管單位應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繳納逾期空置房屋保管費。逾期空屋保管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壹)住宅基地搬遷、市政建設搬遷、軍人轉業(含退休)、退職、特殊需要等房屋,按房屋租金數額支付。
(二)新建解困住房超過1年保存期的,按租金金額的2倍支付;超過壹年的,按租金金額的四倍支付。
(三)調配後用於解困的空置住房超過保留期限不足半年的,按房屋租金數額的兩倍支付;超過半年的,按租金金額的四倍支付。
房屋空置超過三年的,屬於地方財政投資建設的,市房管局可以分配給困難戶較多且無住房能力的單位;屬於系統單位投資建設的,市房管局可按上壹年度住房成本價出售給困難戶較多且無住房能力的單位,所得收益在應付租金中扣除後返還原投資建設單位。
本決定自壹九九三年九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