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因此,村民在制定村規民約時,應將草案提交上壹級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審批,使村規民約納入法制化軌道;在執行中應以教育為主,而不是靠罰款來達到村民自治的效果,因為村規民約的最終目的是指導和協調村務中的各種關系。
可以向法院起訴村委會。雖然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自治法,村委會的性質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但這壹定義並不準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實際上,村民委員會只是基層群眾組織的二級組織,因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村民自治組織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選舉委員會等組織組成。實際上,村委會只是基層群眾組織的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