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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終身董事會有什麽法律風險?

董事會僵局的法律風險包括:不行使董事會職權的風險,如股東大會決議不能很好執行、公司重大計劃不能實施的風險;公司經營困難的風險;股東權益可能受損的風險;以及損害公司利益導致公司解散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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