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必須向工傷認定機構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還應當提供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的證明和醫學診斷。如果職工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但又不能拿出證據證明,就應該先通過勞動爭議解決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賠償標準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反之,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的賠償標準過低,即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工傷保險條例》的最低標準,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法院提高工傷賠償標準。
4.主要參考資料是《工傷保險條例》,各省依法有相應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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