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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裝筆跡的壹般方法如下

偽裝筆跡的壹般方法有(隨機偽裝、故意改變字體、故意改變書寫速度、故意改變字體)。

筆跡是人們書寫的外在形象,反映了人們的書寫習慣和具體特征,也表達了人們的思想。由於人們書寫習慣的特殊性,每個人的筆跡都有個人特點。

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特別是在反革命案件和誹謗罪案件中,總是想盡辦法歪曲自己的筆跡或模仿他人的筆跡,以轉移偵查註意力,逃避偵查。研究筆跡的偽裝,對於揭示筆跡的真實形象,找出真正的罪犯,防止冤枉好人,提供訴訟證據具有重要作用。

壹般的偽裝筆跡鑒定肯定會成功,因為每個人的筆記都不壹樣,而且我國司法機構進行鑒定的內容都比較成熟,有壹定的科技基礎,所以鑒定不會不成功,筆跡鑒定很權威。

偽裝的筆跡可以被識別。偽造筆跡的鑒定,只要運用得當,是可以客觀鑒定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不能用傳統的方法鑒定或者需要作為證據。通過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采用鑒定方法後筆跡無法鑒定的概率要小很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限制保全標的物的使用、流通,或者保全可能給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同意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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