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四)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五)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建造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的規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正在修建或者挖掘違法建築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築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並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方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第二十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費用、安全鑒定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相關物品存放費用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按照每日3%的標準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費用總額。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滯納金處罰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