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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二次婚姻的財產規定

1,是關於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贈與自己的壹個子女,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壹規定防止了家庭財產的流失,同時也杜絕和打擊了想靠婚姻賺錢的不良想法。

2.是關於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時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用同壹房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婚後雙方支付的錢款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再婚房產的分配是如何規定的?

壹、壹方婚前取得完全產權的財產,離婚時壹方婚前取得產權的財產如何分割,無論是否付清全部購房款,產權均歸財產所有人所有。婚後* * *以房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離婚分割房產時,取得房產的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二、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婚後再領房產證。離婚後房子歸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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