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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法定年假天數

深圳的年假天數由法律規定如下:

1.年假壹般按以下標準計算:

2.員工工作時間累計壹至十年的,享受五天年假;

3.累計工作時間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累計工作時間達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上述年休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年假的薪資算法如下:

1.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2.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年休假工資計算: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不完的年休假,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綜上,按照國家規定,正式員工壹年後享受年假。如果他們需要上班,不調整年休假,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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