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詢問時間的?

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詢問時間的?

法律解析: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同時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 上一篇:病假期間死亡算不算工傷?為什麽?
  • 下一篇:人可以住在車庫裏嗎?有相關法律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