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將出資劃入公司相應賬戶,驗資後轉出;
2.以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公司轉移出資;
3.通過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分配,虛增公司利潤;
4.利用關聯交易轉出出資;
5.有其他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行為的。
抽逃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3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額30%以上;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金額1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