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待崗期間,勞動者處於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總工資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1,時薪;計時工資是根據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標準、等級支付的工資;
2.計件工資;計件工資制是壹種間接利用勞動時間計算工資的制度,是計時工資制的壹種變形形式,是指按照既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需要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獎金是指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是實現按勞分配的補充形式;
4.津貼和補貼;津貼補貼是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
5、加班費;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綜上,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