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咨詢、診斷和治療艾滋病、性病及其他相關疾病的過程中,應當對患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了艾滋病監測網絡。
國務院衛生部門制定全國艾滋病監測計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艾滋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項調查,掌握艾滋病變化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艾滋病的發生和流行情況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衛生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