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刑事案件證據的特點如下: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臆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決定的;
2.相關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既是客觀事實,也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事實;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實材料。
概括起來,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實驗、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