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比例由雙方協商,沒有具體規定。但首付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合同規定的定金比例超過20%,那麽超過的部分就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
存款和保證金有三個區別,如下:
1,定金合同從合同,定金按照約定支付,不構成主合同違約,但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定金約定支付而未交付的,構成主合同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定金的數額;
4.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只是壹種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綜上所述,定金是壹種擔保債務的方式,是指合同雙方約定的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支付定金的壹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將其作為價款;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給付定金的壹方。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